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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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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2.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3. 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此條包含3個項目。第1項指出,如果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舉例來說,假設書記官長因病請假,院長可能會指派一位副書記官或其他職員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 第2項提到,如果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書記官長指派代理人。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准。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科長因傷害事故住院,書記官長可能會指派一位該科的其他職員暫時代理科長的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書記官長需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核准。 第3項提到,如果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書記官長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向院長報告。這表示如果某個職員無法工作,書記官長可以指派其他適合的人暫時代理該職員的工作。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書記官長需要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批准。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該法規納入了民國108年7月修正後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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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4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