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此條包含3個項目。第1項指出,如果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舉例來說,假設書記官長因病請假,院長可能會指派一位副書記官或其他職員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 第2項提到,如果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書記官長指派代理人。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准。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科長因傷害事故住院,書記官長可能會指派一位該科的其他職員暫時代理科長的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書記官長需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核准。 第3項提到,如果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書記官長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向院長報告。這表示如果某個職員無法工作,書記官長可以指派其他適合的人暫時代理該職員的工作。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書記官長需要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批准。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該法規納入了民國108年7月修正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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