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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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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得分設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2.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3.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4. 4.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問題所給的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規定了書記處的組成和職責。具體來說: 1. 根據第1項,書記處可設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根據業務需要,還可以設立一至三個紀錄科。這些科室的具體職責在法規中並未詳細說明。 2. 第2項規定,每個紀錄科設有一名科長,業務較繁忙的科室可以分為若干股,每股設置一名股長。需要時,也可以不設立紀錄科或將紀錄科合併辦理。 3. 第3項規定,科長和股長是由法院向司法院提出陳報,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擔任兼任。具體的指派程序由司法院制訂。 4. 根據第4項規定,書記處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幾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遴聘、培訓、業務、管理和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進行確定。 總結來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規定了書記處的結構和職責分工,其具體實施細則可能需要參考司法院的相關規定和指導文件。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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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書記處得分設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