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除不另設科外,其辦理事務,準用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有關規定。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的辦理事務,應依據智慧財產紀錄科和商業紀錄科的相關規定。依照智慧財產紀錄科的規定,書記官可能負責保管智慧財產案件的相關文件、紀錄處理案件的進程和登記相關資訊等。商業紀錄科的規定則可能涉及書記官在商業案件中的職責和程序。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智慧財產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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