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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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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除不另設科外,其辦理事務,準用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的辦理事務,應依據智慧財產紀錄科和商業紀錄科的相關規定。依照智慧財產紀錄科的規定,書記官可能負責保管智慧財產案件的相關文件、紀錄處理案件的進程和登記相關資訊等。商業紀錄科的規定則可能涉及書記官在商業案件中的職責和程序。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智慧財產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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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配置於提存所之書記官,除不另設科外,其辦理事務,準用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有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