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書記官在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根據規定進行登記簿冊或建檔。對於需要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的事項,書記官應將相關文件送交給相應的負責人核閱。對於需要書記官自行處理或需要請院長處理的事項,書記官應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根據該規定,這意味著書記官承擔著處理案卷和文件的登記和建檔工作,並根據相應的程序將相關事項交給相應的人員處理。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卷和文件的適當處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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