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承辦文件的處理有以下規定: 1. 除非法令規定由書記官處理的文件外,其他文件需要送交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 2. 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動的文件,可以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承辦文件的適切處理,並且讓相關單位的主管能夠對文件進行審核和核定。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例行的文稿、報表,以及需要由法官或相關主管簽署的文件。這些例子都是基於文件的性質和需要來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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