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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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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承辦文件的處理有以下規定: 1. 除非法令規定由書記官處理的文件外,其他文件需要送交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 2. 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動的文件,可以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承辦文件的適切處理,並且讓相關單位的主管能夠對文件進行審核和核定。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例行的文稿、報表,以及需要由法官或相關主管簽署的文件。這些例子都是基於文件的性質和需要來進行核定。

  • 法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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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規定:「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