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9條規定了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及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的職掌。根據該條款,這些科別的工作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1. 案件的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和抽籤分案事項。 2. 案卷和文件的點收,資料輸入以及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3. 輸入全國前案和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的查復事項。 4. 筆錄和期日傳喚通知以及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5. 案件文稿的撰擬事項。 6. 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和附隨案卷的證物保管事項。 7. 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的製作以及其結果的公告事項。 8. 案件文書的交付送達事項。 9. 已結案卷的發送或歸檔事項。 10. 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11. 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保險箱管理事項。 12. 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這些科別負責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檔案管理、資料輸入、文件處理、裁判書發布等相關事項。它們負責維護案件的檔案和文件,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它們還負責製作各種報表和統計資料,提供必要的統計分析。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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