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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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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2.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這表示紀錄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其上級的指揮命令,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2.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根據這項規定,紀錄書記官在工作中應詳細紀錄案件的進行情況和結束情形,並建立一個作業系統來管理這些紀錄。這些紀錄應在每個月底提交給相關的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如果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也可以隨時調閱這些紀錄。 上述釋義的參考資料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發布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由於無法直接取得最新的處務規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具有100%關聯度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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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規定:「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