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這表示紀錄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其上級的指揮命令,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2.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根據這項規定,紀錄書記官在工作中應詳細紀錄案件的進行情況和結束情形,並建立一個作業系統來管理這些紀錄。這些紀錄應在每個月底提交給相關的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如果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也可以隨時調閱這些紀錄。 上述釋義的參考資料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發布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由於無法直接取得最新的處務規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具有100%關聯度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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