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該條列舉了文書科的職掌,包括典守印信、文件的收發、分配、繕校和裁判書的管理、印製,行政文稿的撰擬,報告的彙編,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的建置,不屬於其他科室業務會議的籌劃、記錄和行政事項,行政令函的徵集與管理,律師和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的處理,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的分辦和文書處理,院長移交案和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的調職移交報告書的彙辦,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行政事務處理,外賓接待和簡報業務,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的彙辦和核轉,以及不屬於其他科室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ipc.gov.tw/upload/files/201608/201608250346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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