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規定了關於卷宗的保存和調取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這意味著不同的卷宗需要進行編號並單獨保存。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卷宗的歸檔編號和保存期限應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這表示卷宗的歸檔編號和保存期限應該符合相關的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的規定。 最後,該條規定還規定了調取卷宗的程序。訴訟卷宗的調取需要經過法官以上人員的簽章,行政卷宗的調取則需要經過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簽章。 以上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提供的解釋。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本文檔並未提供具體關於該法條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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