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5 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資料科的職掌包括文件的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和裁判書的徵集閱覽和管理、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以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判等資料的蒐集與管理、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和其他書籍的編輯發行、卷宗的編號歸檔和保管等事項。 若法院未設置資料科,則由文書科辦理上述業務。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