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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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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74條,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一、負責經費和其他款項的出納和保管事項;二、處理司法狀紙樣張的請領、審核和印售事項;三、負責司法和其他收入以及繳庫事項;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和重要物品事項;五、處理財產物品的購置、保管和發給事項;六、負責公有廳舍的營建、修繕和分配使用事項;七、處理出版和發行事項;八、負責安全維護、消防和衛生事項;九、處理同仁福利事項;十、管理司機、技工和工友的訓練、管理、考核和獎懲等事項;十一、處理會議和集會場地的布置事項;十二、負責公務車輛的調派事項;十三、處理其他有關庶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8月18日),第74條總務科之職掌

  • 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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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規定:「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