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規定,前一條所指的人員應受院長的指揮和監督。另外,他們所負責的文件應由書記官長送交給院長核定。根據這項規定,院長指揮和監督著前一條所提到的人員,並且負責核准他們的文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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