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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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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規定,前一條所指的人員應受院長的指揮和監督。另外,他們所負責的文件應由書記官長送交給院長核定。根據這項規定,院長指揮和監督著前一條所提到的人員,並且負責核准他們的文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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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81 條規定:「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