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84 條規定了會計室的組成和職掌。根據該規程,會計室設置會計主任一人和若干科員。該室的職掌包括: 1. 負責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的擬編和分配。 2. 負責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的審核以及各項專案經費的核撥。 3. 根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監辦事項。 4. 負責監督檢查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會計業務。 5. 負責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的會簽事項。 6. 負責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和送審單位預算的會計事項。 7. 負責單位預算各種會計報告和決算編報事項。 8. 負責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的銷毀和核轉事項。 9. 處理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台灣的《會計法》第 21 條,各機關、構造為中央或地方之營利事業、公營事業及非營利事業,應設置專責會計業務的機構或人員,並需依照會計原則與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和編製財務報表。 根據台灣的《預算法》第 13 條,政府債務之償還應編入預算,並且可以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2. 會計法 3.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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