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90條規定了資訊室的組成和職掌。 1. 根據第1項,資訊室應設置一位主任,並配備設計師、管理師和助理設計師等人員。 2. 根據第2項,資訊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 協調和推動司法資訊業務。 - 建置、測試、維護和更新資訊應用系統。 - 保管、更新系統程式和文書。 - 建置、管理和安全維護資訊設備和網路。 - 建立、運用和管理資訊資料庫。 - 研擬和執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 - 管理資訊和保護著作權。 - 執行其他相關的資訊業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90條的內容,資訊室主任負責協調並推動司法資訊業務,包括建置、測試、維護、更新資訊應用系統,保管、更新系統程式和文書,以及建立、管理和保護資訊資料庫。此外,資訊室主任也負責安排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處理資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等事宜。除了以上職掌之外,資訊室主任還需要處理長官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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