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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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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2. 2.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90條規定了資訊室的組成和職掌。 1. 根據第1項,資訊室應設置一位主任,並配備設計師、管理師和助理設計師等人員。 2. 根據第2項,資訊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 協調和推動司法資訊業務。 - 建置、測試、維護和更新資訊應用系統。 - 保管、更新系統程式和文書。 - 建置、管理和安全維護資訊設備和網路。 - 建立、運用和管理資訊資料庫。 - 研擬和執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 - 管理資訊和保護著作權。 - 執行其他相關的資訊業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90條的內容,資訊室主任負責協調並推動司法資訊業務,包括建置、測試、維護、更新資訊應用系統,保管、更新系統程式和文書,以及建立、管理和保護資訊資料庫。此外,資訊室主任也負責安排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處理資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等事宜。除了以上職掌之外,資訊室主任還需要處理長官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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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90 條規定:「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