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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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行政監督權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1項所定的行政監督權,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監督處分,應該報請法務部核處,並以書面形式進行。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在行政監督處分的情況下,行政監督權人應該按照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將所做的處分報請法務部核處,並以書面形式進行。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行政監督權人應報請法務部核處,并以書面形式進行。 参考資料: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五條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八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官法 第 94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95 條條文
-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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