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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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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應報由法務部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處,並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行政監督權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1項所定的行政監督權,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監督處分,應該報請法務部核處,並以書面形式進行。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在行政監督處分的情況下,行政監督權人應該按照行政程序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將所做的處分報請法務部核處,並以書面形式進行。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9條,行政監督權人應報請法務部核處,并以書面形式進行。 参考資料:法官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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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應報由法務部依第四十二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