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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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