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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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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第23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和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被聘僱為我國公立學校的專任教師、研究人員,以及政府機關和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的專任研究人員,對於退休事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退休規定。並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可以選擇領取一次性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例如,一位外國專業人才在台灣某公立大學任教並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當他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或每月領取退休金,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退休規定。 此外,如果該外國專業人才已經依照上述規定領取了月退休金,但後來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了他的永久居留許可,則他將失去繼續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然而,如果他恢復台灣國籍,或者獲得台灣國籍,或者同時擁有台灣國籍並且撤銷或廢止了永久居留許可,則不受此限制。

立法沿革 2

(1100618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已依前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除原所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另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為適用對象,爰修正增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以期明確。另考量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與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係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如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相待,為保障其老年生活,爰修正納入渠等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006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除原所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另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為適用對象,爰修正增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以期明確。另考量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與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係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如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相待,為保障其老年生活,爰修正納入渠等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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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3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