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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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深度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第23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和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被聘僱為我國公立學校的專任教師、研究人員,以及政府機關和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的專任研究人員,對於退休事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退休規定。並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可以選擇領取一次性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例如,一位外國專業人才在台灣某公立大學任教並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當他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或每月領取退休金,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退休規定。 此外,如果該外國專業人才已經依照上述規定領取了月退休金,但後來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了他的永久居留許可,則他將失去繼續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然而,如果他恢復台灣國籍,或者獲得台灣國籍,或者同時擁有台灣國籍並且撤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業名詞
- 第九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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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