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6 條,外國人如果具備以下條件,可以被聘僱在台灣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且無需具備一定期間的工作經驗: 1. 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 2. 或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需注意的是,在從事這些工作之前,外國人仍需取得相關的執業資格、符合一定的執業方式和條件,並且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的法令規定。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根據這個法條,外國人在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時無需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
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授權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依第一項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考量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之畢業生,均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爰明定渠等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之規定。 二、有關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部分,將參照現行教育部於網站上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有關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學之學校名單(如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世界大學排名所公布之前500名大學)定之。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立法理由為擴大攬才,將所定「世界頂尖大學」(即世界大學排名前五百名大學)修正為「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授權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依第一項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考量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之畢業生,均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爰明定渠等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之規定。 二、有關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部分,將參照現行教育部於網站上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有關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學之學校名單(如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世界大學排名所公布之前500名大學)定之。
為擴大攬才,將所定「世界頂尖大學」(即世界大學排名前五百名大學)修正為「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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