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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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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43條(永佃權讓與)已於民國99年刪除,不能再新設永佃權;99年前已登記者依過渡條款仍有效。

Q · 土地謄本上的永佃權登記還有效嗎?

99年2月3日前登記者仍有效,但不能再新設。

民法第843條(永佃權讓與)已於民國99年隨永佃權制度整章刪除,無法再新設永佃權。但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修法施行前已合法登記之永佃權,依修法前規定繼續存在,並適用其讓與、消滅等舊規定。長期使用他人農地的需求,現由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以下)承接。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允許永佃權人把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別人。永佃權是什麼?就是你付地租,永遠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耕作,地主不能趕你走。聽起來很美好,但問題來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永久分離,地主有地卻收不回來用,佃農有權卻可能不認真種。更離譜的是,到了現代,幾乎沒有人真的在用永佃權來種田,反而有人拿它來擔保抵押權或卡住土地移轉,完全扭曲了原本的設計目的。所以民國 99 年立法院一刀砍掉了整個永佃權制度,這條跟著一起走入歷史。但如果你家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之前就登記了永佃權,別緊張,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有過渡條款保護你,既有的權利不會憑空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843條原為永佃權章節中規範權利讓與性之條文,賦予永佃權人將其權利移轉於第三人之能力。隨民國99年永佃權制度因土地所有與使用永久分離、實務用途扭曲而整章刪除,本條失效,既有權利改由過渡條款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永佃權被刪掉了,那之前登記的還算數嗎?

算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規定,修法施行前已設定的永佃權,依修法前規定繼續有效。立法者刪掉的是「以後不能再設定永佃權」,不是「以前設定的全部作廢」。

Q2現在想長期使用別人的農地,該用什麼制度?

民國99年修法後新增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以下)取代永佃權,可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竹木或保育使用,但存續期間上限20年,到期須雙方合意更新,與永佃權「永遠」的概念不同。

Q3土地謄本上的永佃權要怎麼塗銷?

因既有永佃權受過渡條款保護,不能單方消滅,須與永佃權人協商合意塗銷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若權利人已死亡且無繼承人,可循法定消滅事由處理。

Q4民法843條是什麼?

原規範永佃權人得讓與其權利,已於民國99年隨永佃權制度刪除。

Q5永佃權是什麼?

支付佃租而永久於他人土地上耕作的用益物權,已廢除。

Q6農育權是什麼?

取代永佃權的現行制度,可農林漁牧保育使用,存續上限20年。

Q7什麼是過渡條款?

新法刪除制度時保障既有權利、適用舊法的銜接規定,本條依施行法13-2。

Q8土地謄本的永佃權怎麼塗銷?

查登記日期→確認權利人現況→協商合意塗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Q9怎麼確認永佃權還有沒有效?

看登記日期是否在民國99年2月3日前,是則依過渡條款仍有效。

Q10永佃權人不在了怎麼辦?

若死亡且無繼承人,可循法定消滅事由處理;有繼承人則向繼承人協商。

Q11想長期用農地該怎麼設定?

改設農育權(民法850-1),雙方約定期間(上限20年)並登記。

Q12永佃權 vs 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永久限耕作(已廢);農育權上限20年、用途含農林漁牧保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永佃權(已廢)農育權(現行850-1)
用途限耕作(農業)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竹木、保育
存續期間永久上限20年,可合意更新
新設可能不可(已刪除)

永佃權(已廢)

用途
限耕作(農業)
存續期間
永久
新設可能
不可(已刪除)

農育權(現行850-1)

用途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竹木、保育
存續期間
上限20年,可合意更新
新設可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法第270条(永小作権)
中國民法典第331條以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佃權之功能後繼制度)
德國Erbpacht(歷史制度,現以 Erbbaurecht 部分承接)
法國Bail emphytéotique(Code rural L451-1 以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永佃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09901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19 制定)

永佃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09901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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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4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