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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2 條
(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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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在
民法
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前開
始,
繼承人
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
保證契約
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
債權人
證明
顯失公平
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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