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2 條(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