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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16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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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對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的民事案件,徵收的裁判費為四十元。對於既有非財產權之訴又有財產權之請求的案件,裁判費則根據不同的訴求分別徵收。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暫無法找到,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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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6 條規定:「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