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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76 條(信託事務之監督、處理及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
  2. 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
  3.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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