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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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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認證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6 條規定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全台任何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無戶籍地或地域限制。

Q · 辦公證一定要回戶籍地辦嗎?

不用,全台公證人你都能選,無戶籍地限制

依公證法第 6 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全台灣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這條設計違反一般人對政府業務的直覺(多數政府業務跟戶籍地綁定),所以九成的人辦公證時還是直覺去戶籍地最近的公證處。實際上應該挑專長對口的公證人(如不動產、外文認證、遺囑等專業領域),效率和諮詢深度差距可達十倍。

白話解讀

大部分政府業務都跟你的戶籍地綁死:身分證要回戶籍地辦、報稅看戶籍地的國稅局、選舉日要回戶籍投票。但公證是個少見的例外。法律明確寫著:除非另有規定,你可以找全台灣任何一個地區的公證人辦公證。住高雄、人在台北出差,順便辦公證?合法。買花蓮的房子想找台北常常處理外籍買家的公證人?沒問題。這個設計違反一般人對公家事務的直覺,所以多數人辦公證的第一個動作是 Google「我家附近的公證處」。但其實你應該問的是「哪個公證人最熟悉我這個案件類型」,因為他們的服務範圍是全國的。一個專做不動產的公證人和一個專做外文認證的公證人,給你的諮詢深度差距很大。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6 條為公證事務管轄之便民條款,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向全台灣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本條與第 7 條公證人執行職務區域限制形成雙軌設計,把選擇權交給請求人、把職業區域責任放在公證人身上,貫徹公證制度便民與普及之立法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處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民間公證人是依公證法由司法院遴任的法律專業人員,作成的公證書與法院公證處效力相同,包括書面證據力以及就金錢給付請求得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費用標準也由司法院統一規定。兩者的真正差異在「服務彈性」,法院公證處作息固定、案件量大、等候時間長;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通常可預約、特殊情況配合度較高。

Q2我可以同時找多個公證人辦同一件事嗎?

可以。同一份文件可以分別找不同公證人辦不同部分的公證或認證,例如英文版找通曉英文的公證人、中文版找熟悉不動產的公證人,效力都成立。但同一個法律行為通常一次辦完比較有效率。如果案件涉及多種專業(外籍配偶買台灣不動產),挑一位同時通曉外文又熟不動產的公證人,比分頭找省時很多。

Q3辦公證前要先預約嗎?

強烈建議。法院公證處每日可受理件數有限,沒預約直接到場可能當天無法辦理。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雖可現場辦理,但複雜案件需事先準備文件範本。電話預約時直接說清案件類型,公證人會告訴你要準備哪些文件,避免白跑一趟。第一次跑空、補件再跑、辦不完再跑第三次的人不少。

Q4公證法第 6 條是什麼?

公證事務管轄之便民條款,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向全台任何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Q5什麼叫「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

個別法律可能規定特定公證事項須由特定機關或特定地公證人辦理,如某些船舶登記、特殊登記事項,需個案查證。

Q6公證書和認證文書差在哪?

公證書是公證人就法律行為作成的書面,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認證文書僅證明文書真正性,效力範圍不同。

Q7民間公證人是什麼?

由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具有律師或司法人員資格、開設事務所從事公證職務之法律專業人員。

Q8怎麼找全台公證人?

上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可依縣市、專長、外語能力篩選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Q9公證辦理流程怎麼跑?

確認辦理類型 → 搜尋對口公證人 → 電話預約 → 備齊文件到場 → 簽署用印 → 取得公證書。

Q10公證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法授權司法院統一公告費率,依公證標的金額或事項類型計算,所有公證人收費相同。

Q11急件公證怎麼辦?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通常較有彈性可當天受理,可跨區到大都會找有時段的公證人,避開額滿的法院公證處。

Q12民間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處差在哪?

效力與費用完全相同;差別在服務彈性,民間事務所可預約、配合度較高,法院公證處作息固定、案件量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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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完全相同(含強制執行效力)
費用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司法院統一公告費率,相同
服務時間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法院依公務員作息;事務所較具彈性可預約
等候時間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法院案件量大;事務所通常較短
特殊服務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較願意配合病榻立遺囑、現場公證等特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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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法院公證處
費用
法院公證處
服務時間
法院公證處
等候時間
法院公證處
特殊服務
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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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民間公證人
費用
民間公證人
服務時間
民間公證人
等候時間
民間公證人
特殊服務
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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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完全相同(含強制執行效力)
費用
司法院統一公告費率,相同
服務時間
法院依公務員作息;事務所較具彈性可預約
等候時間
法院案件量大;事務所通常較短
特殊服務
事務所較願意配合病榻立遺囑、現場公證等特殊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 第18条(公証人の所属する法務局・事務所所在地)— 當事人可選任任一公証人
韓國공증인법 제17조(職務執行區域)— 原則屬地管轄但當事人選擇權較寬
中國公證法 第25條(請求人應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之公證機構提出)— 採限定選擇制與台灣不同
德國BNotO § 10a, § 11(Amtsbezirk und Sitz des Notars)— 公證人原則屬地執行職務,例外可跨區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 Loi Macron 2015-990(公證人職務區域,近年漸鬆綁)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前二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0630115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應由佐理員作成筆錄並簽名,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制度旨在保障私權,防杜糾紛,自應力求便民與普及。因此,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求公、認證時,應不受地區之限制。為貫徹此項原則,避免實務上滋生應否準用非訟事件法或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之疑義,爰增設本條,以示公證事物無土地管轄之限制。又為期立法周延,並設除外規定,以兼顧法律可能另有規定之情形。

  • 關係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認證名詞
(0320313 制定)

前二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0630115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應由佐理員作成筆錄並簽名,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前項請求書或筆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制度旨在保障私權,防杜糾紛,自應力求便民與普及。因此,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求公、認證時,應不受地區之限制。為貫徹此項原則,避免實務上滋生應否準用非訟事件法或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之疑義,爰增設本條,以示公證事物無土地管轄之限制。又為期立法周延,並設除外規定,以兼顧法律可能另有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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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6 條規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