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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2.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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