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1. 死亡。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判斷一位民間公證人因死亡而應註銷登錄。 2. 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4條,民間公證人涉及行為不端或失職情形時,法務部得依法停職、免職或解聘該民間公證人。 3. 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款,若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以外的地方,則應註銷登錄。 4. 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第48條,民間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情形,經法務部查證屬實者,得裁處停職、免職或解聘。若因此而使民間公證人不具執行職務的資格,則應註銷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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