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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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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1. 死亡。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判斷一位民間公證人因死亡而應註銷登錄。 2. 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4條,民間公證人涉及行為不端或失職情形時,法務部得依法停職、免職或解聘該民間公證人。 3. 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款,若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以外的地方,則應註銷登錄。 4. 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證法第48條,民間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情形,經法務部查證屬實者,得裁處停職、免職或解聘。若因此而使民間公證人不具執行職務的資格,則應註銷登錄。

相關函釋 3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註銷名詞
  • 免職名詞
  • 撤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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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