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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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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2條,若法院根據前兩條的規定駁回公證登錄的聲請或註銷登錄,則應該層報司法院,供其備查。這表示如果法院決定不接受某項公證登錄的申請或撤銷已有的登錄,該法院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作為記錄,以供查閱。具體的程序及細節可參考公證法及其相關細則的規定。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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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