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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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20条的规定: 1.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有出席的已申报的无担保债权人的过半数,并且他们代表的债权额超过已申报的无担保总债权额的一半以上。 2. 计算上述债权时,应扣除劣后债权。 参考资料: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华民国行政院消费保护署,2013年修订。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立法理由一、有擔保權之債權人可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故債權人會議為決議時,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應予扣除。至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亦屬清算債權,仍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此與更生程序進行中,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不受影響有別。故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時,應計入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另為使債權人會議易為決議,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時即可,爰設第一項。又所謂得行使決議權之總債權額,除有擔保權之債權外,包括已出席及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之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附此說明。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成債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不宜賦與該債權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一、有擔保權之債權人可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故債權人會議為決議時,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應予扣除。至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亦屬清算債權,仍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此與更生程序進行中,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不受影響有別。故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時,應計入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另為使債權人會議易為決議,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時即可,爰設第一項。又所謂得行使決議權之總債權額,除有擔保權之債權外,包括已出席及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之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附此說明。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成債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不宜賦與該債權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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