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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0 條

  1. 1.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2. 2.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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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20条的规定: 1.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有出席的已申报的无担保债权人的过半数,并且他们代表的债权额超过已申报的无担保总债权额的一半以上。 2. 计算上述债权时,应扣除劣后债权。 参考资料: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华民国行政院消费保护署,2013年修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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