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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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當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法院可以以裁定替代會議的決議。然而,在裁定前,法院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依照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 2. 前項裁定無法提起抗告,並且應該公告。 論述: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的規定,當法院決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法院可以透過裁定替代會議的決議。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在未舉行會議的情況下,以裁定的方式來處理相關事項。然而,在做出裁定之前,法院需要確保依照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債權人發送書面通知。這個通知的目的是讓債權人知道法院將使用裁定來代替會議決議,並讓他們有機會提出異議或提供相關的資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條的規定,前述裁定是不得提起抗告的,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法對該裁定提出上訴。此外,法院也有義務對裁定進行公告,以便讓相關利害關係人知悉裁定的內容。 然而本資料沒有給出第121條的具體適用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清算程序在求簡便快速,故採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為原則,以有別於破產程序。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取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以簡化清算程序。惟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自應適當提供債權人有關債務人財產之資訊。爰設第一項。 二、為儘速決定清算財團之管理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以求程序之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裁定不得抗告。惟該等裁定應公告之,以使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知悉法院裁定之內容。爰設第二項。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 不得抗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1 條條文
一、清算程序在求簡便快速,故採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為原則,以有別於破產程序。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取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以簡化清算程序。惟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自應適當提供債權人有關債務人財產之資訊。爰設第一項。 二、為儘速決定清算財團之管理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以求程序之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裁定不得抗告。惟該等裁定應公告之,以使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知悉法院裁定之內容。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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