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規定遺產分割起訴狀宜附繼承系統表與遺產清冊,雖用「宜」實務上不附必遭命補正。
Q · 遺產分割起訴狀沒附繼承系統表和遺產清冊會怎樣?
法院會發函命你補正
依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請求遺產分割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法條文字雖用「宜」非「應」,並非絕對強制,但實務上法院收到未附這兩份文件的起訴狀,幾乎都會裁定命原告於 7 至 14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得駁回起訴。漏列的繼承人會導致當事人不適格,漏列的遺產則不在審理範圍。
打遺產分割官司,第一步不是衝去法院遞狀,而是把你家的「族譜」和「財產地圖」攤開來。這條規定告訴你:遺產分割的起訴狀除了一般書狀該寫的東西(家事事件法第38條列的那些),最好再附上兩份文件:繼承系統表(誰是繼承人、彼此什麼關係、順位怎麼排)和遺產清冊(死者留下了什麼、在哪裡、值多少)。注意用字是「宜」不是「應」,法律上不是強制的。但實務上,法官拿到一份沒有繼承系統表的遺產分割起訴狀,第一個動作就是發函要你補。你不附,案子就卡在那裡。更關鍵的是,遺產清冊的完整程度直接決定法院審理的範圍。你漏列的財產,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找。等到判決確定才發現少算了一棟房子,你得再打一次官司。
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起訴狀附件規範,要求原告除依第 38 條記載一般家事訴訟事項外,並宜額外附具繼承系統表(呈現繼承人關係與繼承順位)與遺產清冊(呈現遺產項目、所在與估值),雖文字採「宜」非「應」之柔性立法用語,實務操作上幾乎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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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死亡證明和你的身分證,去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車輛、股票、存款利息都查得到。再加上到各銀行查詢存款餘額。這兩步做完,九成的遺產你都能掌握。實務上很多人忘了查「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可能是遺產的一部分,打電話到壽險公會查被繼承人的投保紀錄,免費的。
可以自己畫,不需要公證。但必須跟戶籍資料吻合。法院會依職權調戶籍去核對。如果你畫的系統表漏了一個有繼承權的人(例如被繼承人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訴訟可能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被駁回(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管轄要確認全部繼承人)。實務上去戶政申請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全部」戶籍謄本,不是只有最後一份。中間可能有你不知道的婚姻、收養或認領紀錄。
法院通常會在收狀後一週內發函裁定命你補正,給予 7 至 14 日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得駁回起訴。雖然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用「宜」字看似柔性,實務操作上幾乎具強制性,是遺產分割訴訟最常卡關的程序門檻。
規定請求遺產分割的起訴狀,除依第 38 條記載一般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與遺產清冊,是遺產分割訴訟的程序門檻。
以樹狀圖呈現被繼承人與全體繼承人關係及繼承順位之文件,用於界定遺產分割訴訟之當事人範圍,須與戶政資料吻合。
列載被繼承人遺有之全部財產項目、所在、估值及負債之清單,用於界定遺產分割訴訟之審理範圍。
立法用語上指「應該附但非絕對強制」,相對於「應附具」,留有實務裁量空間,但實務上多透過命補正機制達到實質強制效果。
從戶政申請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全部戶籍謄本,按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位繪製樹狀圖,標註各繼承人姓名、生卒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用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加各銀行存款餘額為基底,再加上壽險公會查保單,依「資產—負債—淨額」格式整理。
三招: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單(不動產車輛股票)、各銀行查存款餘額、壽險公會查投保紀錄(保單價值準備金常被遺漏)。
於法院指定期限內(通常 7 至 14 日)補正並具狀回覆。逾期未補正者可能被裁定駁回起訴,須另繳裁判費重新起訴。
38 條規範一般家事訴訟起訴狀「應」記載事項是強制;71 條規範遺產分割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與遺產清冊是柔性,但實務上透過補正機制接近強制。
| comparator | trigger | required_documents | enforcement | court |
|---|---|---|---|---|
| 家事事件法 § 71(遺產分割訴狀附件) | 請求遺產分割訴訟 | 起訴狀(依 § 38)+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宜附) | 用「宜」字,實務上法院裁定命補正 | 家事法院 |
| 家事事件法 § 38(一般家事訴訟程式) | 所有家事訴訟 | 當事人、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證據方法 | 用「應」字,欠缺即可裁定駁回 | 家事法院 |
| 民事訴訟法 § 244(一般民事起訴狀) | 一般民事訴訟 | 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 用「應」字,依 § 249 命補正或駁回 | 普通民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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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立法理由遺產分割事件中,繼承人為何人及待分割之遺產為何,攸關當事人之起訴是否合法及訴訟審判之範圍,而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之附具則有助於上開問題之釐清,故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上開資料自宜於訴狀附具之,以使法院及當事人得以掌握案情全貌,進而整理爭點,於期日前為充分之準備,爰設本條規定。
遺產分割事件中,繼承人為何人及待分割之遺產為何,攸關當事人之起訴是否合法及訴訟審判之範圍,而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之附具則有助於上開問題之釐清,故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一般的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上開資料自宜於訴狀附具之,以使法院及當事人得以掌握案情全貌,進而整理爭點,於期日前為充分之準備,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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