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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1 條
- 1.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 2.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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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1條,當法院得知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法院有權命令繼承人在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受理遺產清冊的法院可以提供證明書。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繼承人按時提供有關繼承債務的資訊,以便債權人能夠行使其權益。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相關範例如下:如果某人去世後留下大筆債務,債權人可能會以訴訟或非訟程序向該人的繼承人請求清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命令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交遺產清冊,以便確定繼承人擁有的資產和債務情況。如果提供的遺產清冊符合法院的要求,法院可以提供一份證明書,證明繼承人已經按要求提交了遺產清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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