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2 條(呈報遺產清冊後之公示催告)
- 1.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
- 2.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2 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