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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2 條(呈報遺產清冊後之公示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公示催告程序
  2. 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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