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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其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法院許可終止時,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2.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辭任其職務。
  3. 法院許可前項受任人辭任時,如無執行同一職務之其他監護人者,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有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且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應優先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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