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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2 條

  1.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其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法院許可終止時,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2. 2.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辭任其職務。
  3. 3.法院許可前項受任人辭任時,如無執行同一職務之其他監護人者,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有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且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應優先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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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引用的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0-2 條」,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在宣告監護之後,受監護人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裁定終止意定監護契約。當法院許可終止契約時,應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列出的人選,選定為新的監護人。 2. 第二項規定,在宣告監護之後,意定監護契約受監護人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裁定允許辭去監護職務。 3. 根據第三項規定,當法院允許受任人辭任監護職務時,如果沒有其他同一職務的監護人,法院應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列出的人選,選定新的監護人;如果有其他職務的監護人且沒有不適任的情況,法院應優先選定這些監護人。 根據最新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資料,可以找到以下與上述解釋有關的範例。 1. 根據許多家事案件的經驗,當監護關係產生爭議或有特殊情况時,受監護人可能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例如,當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利益衝突、或關係緊張等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受監護人的理由來裁定終止監護契約。 2. 另一個例子是,當受監護人原本是由某人擔任監護人,但因某些正當理由,該人要求辭去監護職務,法院可以根據該人的申請來裁定是否允許辭任監護職務。 3. 最後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監護職務的監護人要求辭任,而同一職務的其他監護人已經不存在,法院應該根據民法中所列的人選,選定一個新的監護人。如果除了該職務外還有其他職務的監護人,法院應該優先考慮選定這些監護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監護職務能夠繼續適當地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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