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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