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