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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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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0-3 條,當意定監護之監護人需要共同執行職務時,聲請時只需由其中一人代表聲請即可,不必全體監護人共同聲請。這可在以下情境中看到:假設在一個家庭當中,父母共同被指定為子女的監護人,當中一位父或母即可獨自向法院提出聲請,不需要另一位父或母共同聲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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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0-3 條規定:「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