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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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聲請繼續安置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聲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法院裁定前,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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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1條,此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可繼續安置兒童或少年。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當兒童或少年因為家庭狀況不穩定或虐待等原因需要被安置時,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維持安置。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1項,當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性暴力等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收到法院的判決前,也可以繼續安置。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兒童和少年的權益,讓他們能在安全和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例如,如果兒童或少年因家庭糾紛而需要被安置在寄養家庭,當家事法院判決前,原安置家庭可以繼續提供安置照顧。又或者,如果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到法院判決之前,可以繼續提供安置,以確保兒童或少年的安全和福祉。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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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