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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52表意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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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保護安置之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使被安置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在裁定保護安置之前,法院應按照《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確保被安置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2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 範例:如果一位家庭成員因精神障礙被安置,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2條,法院在裁定保護安置之前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該家庭成員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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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2 條規定:「法院為保護安置之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使被安置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