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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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3條,回答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當法院認為被安置人有必要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可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這意味著在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安置人需要提供自己的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可以通知相關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以提供必要協助。 2. 根據本條第2款,當訊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被害人時,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這表示在訊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案件中,法院有義務通知主管機關派遣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允許他們陳述意見。 3. 根據本條第3款,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可以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不過,如果陪同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在家事事件審理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職業人員可以陪同在場並發表意見,以提供支持和專業觀點。 4. 根據本條第4款,當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法院應注意他們的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安全的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法院可以採取適當的隔離方式。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進行訊問。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兒童或少年的訊問時,必須特別關注他們的安全,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包括在安全環境中進行訊問或在法庭外進行訊問。
- 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訊問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前開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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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