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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5 條(抗告)

  1. 1.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2. 2.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3. 3.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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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5 條規定了關於抗告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可以提起抗告。這表示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的裁定中,上述主體可以對其不服提起抗告。 第2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這表示在抗告過程中,經過抗告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裁定是不得再提起抗告的。 在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這表示在抗告過程中,原始的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可以繼續對兒童或少年進行安置。 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作出一個裁定,但父母對此不服,便提起了抗告。在抗告過程中,經過抗告法院的審理後,法院的裁定是最終的,不得再提起抗告。在抗告過程中,兒童或少年可以繼續留在原始的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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