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6 條(安置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