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6 條(安置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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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6條,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裁定繼續安置兒童或少年一段時間後,若因情況變更或沒有必要繼續安置,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或被安置兒童及少年本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安置措施。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法院在安置兒童或少年期間,應該持續考慮最佳利益,並綜合考量主管機關或兒童褔利機構的調查報告和建議來做決定。 例如,如果一名兒童在被安置後的一年中有了完全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且經兒童褔利機構的調查報告認為撤銷安置對該兒童的最佳利益有利,父母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安置的裁定。 這裡的參考資料是兒童和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文件,以確保裁定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情事變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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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