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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2. 前項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被害人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聲請人
  4. 法院對停止安置之聲請,應儘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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