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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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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2. 2.前項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被害人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3.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聲請人
  4. 4.法院對停止安置之聲請,應儘速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6-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聲請事件時,法院應盡快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繼續進行安置,那麼安置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 例如,如果有一名涉及兒童性剝削案件的受害者提起了聲請,法院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審理並作出裁定。如果法院確定需要繼續安置該受害者,那麼安置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前項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被害人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根據該條款,法院在安置期間內,根據自身職權或者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人的聲請,可以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人保護和教養被害人。 例如,如果在安置期間內,被害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出聲請,認為他們有能力保護和教育被害人,法院可以根據這些聲請進行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人負責保護和教養被害人。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聲請人。 該條款規定,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聲請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聲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案件,而該案件需要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進行聲請,那麼這些聲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4. 法院對停止安置之聲請,應儘速裁定。 根據該條款規定,法院對於停止安置的聲請,應該盡快作出裁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提出聲請要求停止對某個被害人的安置,法院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審理該聲請並作出裁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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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