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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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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
  2.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來逐條釐清: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家事法庭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之聲請事件中,應在相關事證調查完成後的七天內作出裁定。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家事法庭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之聲請事件中,若認定有必要繼續或延長安置時,應在原裁定安置期限屆至前作出繼續或延長安置的裁定。 這些資訊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提供的法規來解釋的。這些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防止他們受到性剝削的傷害。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中,法院應該快速處理相關的事證調查,並在一定時間內作出裁定,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安全和福祉。 範例:假設有一個案件涉及兒童性剝削,家事法庭接到相關的聲請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在完成相關事證調查後的七天內,該法院應該作出裁定,確保及時保護受害兒童。另外,如果在裁定安置期限屆至之前,家事法庭認定有必要繼續或延長安置,則應該在此前作出相應的裁定,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希望以上的解答有幫助到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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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2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兒童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