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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6-3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2. 2.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3. 3.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法院對抗告事件,應儘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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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3 條是關於對家事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的法規。根據該條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做的裁定有不服之處,有權提起抗告。這表示以上列述的人在法院裁定中不滿意時,可以按照該條規定提起抗告。 2. 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是不得再提起抗告的,即抗告法院所做的裁定是最終的,不允許再次提起抗告。 3. 抗告的期間內,原來的裁定不會因此停止執行,法院對於抗告事件應盡快做出裁定。這表示抗告的過程不會使原裁定暫停執行,法院應該儘快對抗告事件做出裁定。 以下是與上述法規相關的範例: 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規定了對於性剝削行為的刑度,如性交易、兒童性旅遊等行為,法院根據這些條款裁定的案件,如果上述列舉的人不滿意這些裁定,就可以按照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3 條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2018年修正)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2010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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