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授權訂定四套子法,包括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機關聯繫辦法與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辦法。
Q · 少事法本法沒寫的開庭、安置、輔導細節要去哪查?
查子法,本法只是骨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本法僅規定原則,真正的操作細節授權給四套子法:本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前三套由司法院(或會同行政院)定之,曝險少年的預防輔導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少年案件實際怎麼跑,看完這四套才算完整。
白話解讀
少年事件處理法本法只有 80 多條,但實際上少年法院怎麼開庭、調查官怎麼工作、保護處分怎麼執行、跨機關怎麼合作、曝險少年怎麼預防,這些操作細節幾乎全部不在本法裡。它們藏在這條授權出去的四套子法裡: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如果你是少年案件的當事人或家屬,律師會告訴你「依本法處理」,但真正決定流程細節的,往往是這四套子法。這條看似只是行政條文,實際上它打開了整個少年司法的實務操作手冊。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為授權條款,將少年司法的程序性、技術性與跨機關協作事項授權給四套子法訂定,分別涵蓋施行細則、保護事件審理程序、機關聯繫辦法及曝險少年偏差行為的輔導預防,構成少年司法實務操作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法跟子法(施行細則、辦法)有什麼差別?
本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子法是依授權發布的命令。位階上本法高於子法,子法不能牴觸本法,但實務上子法寫得更細、操作影響更大。本法很久才修一次,最新的程序細節通常先反映在子法裡;若條文還用「虞犯」等舊用語,可能是過舊版本。
Q2去哪裡查這四套子法?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即可查全文。司法院少年司法專區內容更白話,適合家長初步了解。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少年司法的操作細節交給四套子法規範,本法只定原則。
Q4少事法授權了哪四套子法?
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機關聯繫辦法、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辦法。
Q5什麼是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依本條第二項由司法院訂定,規範少年法院開庭、調查官出席、家長到場等審理程序細節。
Q6曝險少年的處理規定在哪?
在本條第四項授權的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不在本法。
Q7少事法的四套子法去哪裡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子法名稱即得全文,司法院少年司法專區更白話。
Q8孩子的案子流程細節要怎麼找?
先判斷是審理、安置、通報還是預防,對應到審理細則、聯繫辦法或輔導預防辦法。
Q9怎麼分辨我看的是不是最新版子法?
看是否仍用「虞犯」舊用語,若有就是108年修法前的過時版本。
Q10律師談判時怎麼引用子法?
直接引用子法具體條文比泛引本法精準,本條第86條是其法源依據。
Q11本法 vs 子法 差在哪?
本法是法律定原則、修改慢;子法是命令定細節、可由主管機關自行修正,操作影響更大。
Q12施行細則 vs 審理細則 差在哪?
施行細則補充全法執行;審理細則專管少年保護事件的開庭審理程序。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004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及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司法行政部、教育部定之。
(0690620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修正為第一、二兩項。 二、審檢分隸實施後,本法之施行,涉及司法、行政兩院之職權,故將第一項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三、少年管訓事件之審理,純屬法院之職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因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涉及行政、司法兩院之職權,爰將「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一語,修正為「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五、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將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086100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管訓事件」修正為「保護事件」。
(1080531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第十八條有關少年偏差行為輔導、第二十六條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轉介輔導單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交付安置對象、第五項及第六項整合資源等規定之修正,少年法院有與司法警察、教育、衛生福利、少年矯正等相關機關密切聯繫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 三、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之輔導與預防措施,爰參考現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及本法修正規定,增訂第四項,以利實務運作。
- 同行名詞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法規
- 少年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本法施行細則及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司法行政部、教育部定之。
一、原第一項修正為第一、二兩項。 二、審檢分隸實施後,本法之施行,涉及司法、行政兩院之職權,故將第一項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三、少年管訓事件之審理,純屬法院之職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因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涉及行政、司法兩院之職權,爰將「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一語,修正為「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五、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將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管訓事件」修正為「保護事件」。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第十八條有關少年偏差行為輔導、第二十六條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轉介輔導單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交付安置對象、第五項及第六項整合資源等規定之修正,少年法院有與司法警察、教育、衛生福利、少年矯正等相關機關密切聯繫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 三、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之輔導與預防措施,爰參考現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及本法修正規定,增訂第四項,以利實務運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