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3條,法院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的筆記,在宣判後應統一銷毀。這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隱私及機密性。該條款確保了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或洩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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