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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3 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3條,法院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的筆記,在宣判後應統一銷毀。這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隱私及機密性。該條款確保了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或洩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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