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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或評議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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