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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2 條
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文書,應由合議庭法官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无法提供有关国民法官个人资料保护辦法第42條、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等法条的解释和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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