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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1 條
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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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1條,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這意味著法院的書記官有責任將涉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文書放置在審判卷宗內,以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權和個人資料,並確保法院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指書記官將涉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相關文書存放在審判卷宗內,並在需要時提供給有關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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