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1 條

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1條,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這意味著法院的書記官有責任將涉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文書放置在審判卷宗內,以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權和個人資料,並確保法院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指書記官將涉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相關文書存放在審判卷宗內,並在需要時提供給有關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