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0條規定,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透過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進行建檔整合,並納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審判歷程紀錄中,同時將紙本文件存放在選任程序卷宗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保護。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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