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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0 條
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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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0條規定,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透過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進行建檔整合,並納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審判歷程紀錄中,同時將紙本文件存放在選任程序卷宗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保護。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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