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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八條第五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書記官影印彌封後,併存放於審判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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