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四款之文書,應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8 條第八條第四款,國民法官的文書需在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具體來說,這表示國民法官的文件必須由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機密性。這有助於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確保其不被非法使用或洩漏。舉例來說,一位國民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產生了相關的文件和紀錄,這些文件應在審理結束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以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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