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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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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7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相關文書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在適用該法條的情況下,相關文件應在相關支給程序結束後送交專責單位進行保管。這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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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7 條規定:「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