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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37 條
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7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相關文書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在適用該法條的情況下,相關文件應在相關支給程序結束後送交專責單位進行保管。這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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