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根據參考法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7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相關文書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在適用該法條的情況下,相關文件應在相關支給程序結束後送交專責單位進行保管。這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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